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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次报销”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1、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大病保险
1、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报销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报销。
3、报销比例:起付线1.5万元;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60%,10万元以上部分70%。最高限额40万元。2018-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起付线0.75万元;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85%,10万元以上部分95%。
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保障对象:具有邓州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
2、报销政策:困难群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规定报销;超过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3、报销比例:起付线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80%,50000元以上部分90%,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患者。
2、救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宏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
①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缴付。
(2)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门诊救助。
①救助病种
门诊救助病种: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络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一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
②救助标准:按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3)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①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9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年度救助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重特大疾病救助
重特大疾病是指年度累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对住院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民政普通住院救助等报销后个人了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重特大疾病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75万元。
救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累计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85%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5)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助
①救助病种
对符合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进行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助。
②救助标准
按相关病种年度限额内住院费用的20%给予救助。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应享受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
(五)医保救助工程
1、保障对象:具有邓州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
2、报销政策:
对以上群众在市域内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报销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报销。
4、报销比例:门诊慢性病患者剩余合规费用按70%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剩余合规费用按70%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000元;住院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50%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30000元。
二、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一)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符合规定病种范围,可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
(二)保障范围:我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19个病种分别是: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结核病、精神病、丙肝、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合征(合并有脑血管病)、二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肾病综合征、二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心病、癫痫、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
(三)报销标准: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对门诊慢性病患者按照65%的比例报销,贫困对象按照85%比例报销。
三、门诊重特大疾病报销政策
(一)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所患疾病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规定病种范围,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二)保障范围:我市将终末期肾病等35个病种纳入门诊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分别是:终末期肾病、血友病、一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苯丙酮尿症、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三/四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多发性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型肺纤维化、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肢端肥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直肠癌、结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胃胰腺内分泌肿瘤。
(三)报销标准:重特打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限额管理。在限额标准内门诊费用按80%比例报销,门诊腹膜透析报销比例为85%;对贫困人口报销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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